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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四部门规定: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2021-07-12 15:17:12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组织制定了《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适应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需要,推动学校营养与健康工作,规范学校营养与健康相关管理行为。

膳食营养保障方面,《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要求,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根据当地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饮食习惯搭配学生餐,做到营养均衡;制定食谱和菜品目录,每周公示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带量食谱定期更换;按照《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对所提供的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示,提供自制饮料或甜品时,要标示添加糖含量。

学生餐每餐供应的食物要包括谷薯杂豆类、蔬菜水果类、水产畜禽蛋类、奶及大豆类等 4 类食物中的 3 类及以上。食物种类每天至少达到 12 种,每周至少 25种;要采用合理的烹调方法,尽量减少煎、炸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盐、油和糖的用量。

食品安全方面,《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要求,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和食品留样等制度;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和家长陪餐制度;餐具饮具要使用物理高温消毒;实施分餐制度,提高餐饮健康安全水平,要求学生餐一人一份(套)餐具、一人一份(套)饭菜,实现餐具、菜(饮)品等不交叉、无混用的餐饮方式;座位间要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高密度聚集用餐;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

学校食堂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购、食品贮存及食品加工制作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要实施“明厨亮灶”,加强对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不同类别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操作区,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校外供餐单位要提供备餐、分餐、送餐温度和时间等记录。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营养指导人员需要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配餐的能力,指导采购、配料、加工和营养标示,制定食谱和菜品目录,开展营养健康教育,指导食堂分餐员帮助学生合理选餐。定期组织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食堂从业人员等进行营养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防控技能培训。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食堂从业人员需要接受食品安全及营养健康、卫生防疫以及食物采购、储藏、烹饪和“三减”等方面的重点培训,每年度不少于 20 学时;食堂炊事员需要接受低盐、低油、低糖菜品制作技能培训。

每年组织一次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食堂从业人员的岗位能力自我测评和考核。

国家四部门规定: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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