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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0-07-24 17:43:08

为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2020年8月2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意见》指出,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品检验机构或科研院所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且没有检验标准的,可向所在地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

《意见》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管理工作。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意见》主要从立项和起草、报送和审查、批准和发布、修改和复审等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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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起草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保证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提倡由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社会团体等机构联合申报和起草。承担方法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司局签订项目委托合同。

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实验室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有1家为具有食品复检机构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验证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复核,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验证报告。

实验室间验证对于定性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检出限、灵敏度、特异性、假阳性率和假阴性率等性能指标;对于定量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线性范围、定量限、准确度、精密度。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文本的编写应当符合《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编写格式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编制起草说明,包括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和数据等。

食品安全案件稽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紧急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开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简化验证、审评等要求,加快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台。

秘书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形式审查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及相关资料提请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对方法草案及相关资料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适用性等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秘书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会议纪要等材料加盖秘书处所在单位公章后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布。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修改单。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食品检验机构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及时将有关问题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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