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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260盒月饼后将企业告上法庭 看一审如何判决?其他地区又是如何判决的

2021-12-31 11:39:17

电商平台销售阿胶人参月饼,因产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被职业打假人程某在3个平台、4个网店购买260盒月饼,分别将销售商、生产商、品牌方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10月18日、10月28日、11月8日被告收到来自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4张传票,共计索赔57万余元。

通过大规模采购有瑕疵商品,对商家进行高额索赔,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具有十倍赔偿的主体资格,再度引发高度关注。法院是否会支持?

11月10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程某在淘宝网店购买的60盒产品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据被告辩称,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曾以同样理由提起相似诉讼,未获法院支持;同期间的其他包装标注有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涉案产品系印刷人员工作疏漏造成,在收到市场监管局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发布召回通知和指令,不存在主观恶意。

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原告程某有合理理由怀疑产品存在食品质量问题,虽大量购买,但被告公司不能免责,如若否认知假买假的合理性及正当性,则不利于净化食药品领域市场环境。判决被告退还购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

据了解,8月31日,当地市场监管局对被告销售产品标签问题发布责令改正通知书,9月1日,被告发布产品召回通知书。原告程某在多地多次特意消费又以法律维权,且在审理中,将60盒阿胶月饼退还给被告。可以看出,程某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并非普通消费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程某与多家公司存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多起案件在立案后,程某提出撤诉申请。

被告在收到当地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发布了产品召回通知书。不管商家的产品是“有意”或“无意”,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只是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对于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是否应该得到支持,使得司法裁判在支持或不支持之间长期左右摇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职业打假属社会监督形式,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打击生产经营者制假售假具有积极作用。近几年,各地法院都出现过以原告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为由,驳回原告索赔诉求的案件。

有媒体报道,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买海参索赔百万”案件作出了再审判决,刘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人或他人食用该食品导致损害的事实,故未支持十倍判罚,撤销了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十倍天价赔偿,维持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对刘某购买涉案海参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主张不予认可,因此,对其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日前,“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宣判”,一审判决显示,驳回“小王子”的“10倍索赔”诉讼请求。对此有网友表示,“一看就是专业的所谓打假人,其实就是敲诈的骗子”、“这种就是专门靠这个吃饭的,天天在网上找有漏洞的商家敲诈”......

如果在大量维权和索赔案件中,占据主体和主流的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少众化的职业打假人,这种现象显然不正常。2017年5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指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1民终8484号显示,由被告出售的产品未标注食用限量的范围,也未将婴幼儿、哺乳期妇女等列入不适合人群范围,故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一审法院判决经销商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二审法院则认为:消费者虽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要求十倍赔偿,但既没有提交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也没有提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关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意见,更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故其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证据不足。涉案产品虽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但未按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综上判决经销商退还货款,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经销商支付十倍赔偿金的判决结果。

该判决巧妙地避开了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比如,索赔人是否为消费者以及购买人是否受到损害等问题;坚持产品有实际危害性才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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